(2017)鄂028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694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