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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694号原告:曹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