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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成与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66号原告:尹成,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桔乡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闵连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尹成与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成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其交纳,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