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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3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敬成,该行员工。被告:刘同德,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同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同德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刘同德已偿还借款本息,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储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方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