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生莲与马候芬、冯春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莲,马候芬,冯春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61号原告:张生莲,女,汉族。被告:马候芬,女,汉族。被告:冯春荀,男,汉族。原告张生莲与被告马候芬、冯春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生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生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锁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