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30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生莲与马候芬、冯春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莲,马候芬,冯春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61号原告:张生莲,女,汉族。被告:马候芬,女,汉族。被告:冯春荀,男,汉族。原告张生莲与被告马候芬、冯春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生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生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贺锁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