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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秀与朱水录、高莲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朱水录,高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8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女,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朱水录,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高莲枝,女,蒙古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郑秀与朱水录、高莲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17)第0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水录、高莲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朱水录、高莲枝住所地均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为便于案件办理,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秀申请执行朱水录、高莲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豫04执106号]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慧宝审 判 员  李 明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珂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