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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翠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40号原告: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道广。被告:郭翠凤,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翠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