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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314唐明明与宜兴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明,宜兴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314号原告:唐明明,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芳,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孝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535277620。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该公司员工。原告唐明明与被告宜兴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唐明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明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明明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唐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