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长松与柴世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松,柴世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887号原告:宋长松,男,195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柴世军,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宋长松与被告柴世军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宋长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长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长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宋长松负担。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