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储永霖与覃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永霖,覃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民初267号原告:储永霖,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覃德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储永霖与被告覃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永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德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永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覃德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5月29日,被告覃德坤因凯天家园开发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覃德坤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储永霖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覃德坤向原告借款的情况。经庭审对证据的审核,原告储永霖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合法、真实、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被告覃德坤向原告储永霖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清,约定利息为6%,未约定逾期后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承担合法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为72%,超过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按年利率的24%偿还一个月的借款利息4000元给原告。对逾期后的借款利息,原告未提出具体的借款利息、利率请求,借款期间约定的利率,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酌情确定被告按年利率12%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德坤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储永霖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被告覃德坤从2015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偿还借款利息给原告储永霖,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覃德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敦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明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