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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柳徐春、柳义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徐春,柳义富,李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柳徐春,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柳义富,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敬静,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