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柳徐春、柳义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徐春,柳义富,李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柳徐春,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柳义富,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敬静,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