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6执13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念、王前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念,王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1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念,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人,无业,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前进,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务农,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孙念申请执行王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前进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17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协议文本一份,目前双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执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