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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殷某1与龙川县佗城镇塔西村群三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1,龙川县佗城镇塔西村群三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13号原告:殷某1,男,201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法定代理人:殷某2(殷某1之母),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龙川县佗城镇塔西村群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龙川县佗城镇塔西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1与被告龙川县佗城镇塔西村群三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殷某1负担。审判员  刁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龙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