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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汪万飞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万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7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万飞,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万飞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苏011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万飞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汪万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万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万飞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汪万飞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万飞撤回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