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宝根、陈志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根,陈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宝根,男,汉族,1946年1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志高,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孙宝根与陈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志高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