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凤武对逯成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武,逯成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37号申请人:吴凤武,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申请人:逯成林,男,1976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逯成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向瑞二0一七年六月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佳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