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程秋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程秋宸,方莲英,陆德军,徐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城东古溪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8547-4。法定代表人:彭桢。被执行人:程秋宸,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方莲英,女,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陆德军,男,1967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徐水霞,女,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与被执行人程秋宸、方莲英、陆德军、徐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秋宸、方莲英、陆德军、徐水霞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程秋宸、方莲英、陆德军、徐水霞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36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