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新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新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98号原告: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朱保华。被告:无锡新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工业集中区(屺亭街道后亭村)。法定代表人:吴亮。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新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多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诉讼费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季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