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敏,李亚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45号案外人赵群堂申请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李亚高在本院执行董敏与李亚高、贾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贾庆鹏名下豫N267**号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豫N267**号车辆是案外人在2013年12月1日以28000元的价格,在商丘市睢阳区星火汽车维修中心人员潘华山的见证下购买他人的车辆,车款当日已全部付清。卖车人将车辆登记证书及购置税完税证明也与当日交给案外人。等第二条准备过户时,案外人与卖车人链子不到,所以一直未办理过户。这几年购买保险的证据及购车协议等证据为证。根据法律规定,该车已经不是被执行的车辆,所以梁园区法院的查封是不正确的,请求法院及时解除查封。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购车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保险单复印件一组。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董敏与李亚高、贾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日在商丘市车辆管理所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亚高名下豫N267**号小型轿车。该案进入执行后,案外人赵群堂向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豫N267**号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虽然提交了《购车协议书》,但并不是与该车登记所有权人签订的,而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群堂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何明山审判员  胡国营审判员  仵胜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通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