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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振坦与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坦,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650号之一原告:李振坦,男,1987年4月11日,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濠景城5栋2单元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TDJ5Y。法定代表人:陶燕成,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振坦与被告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振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坦以与被告深圳市小农哥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坦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振坦负担。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冬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