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树高、黄继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高,黄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何树高,男,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黄继成,男,汉族,住兴安县。申请人何树高与被申请人黄继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9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继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树高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继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继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树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继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树高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黄侣松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