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承志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志,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88号原告杨承志,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华,男,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承志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承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承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志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