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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承志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志,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88号原告杨承志,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王华,男,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承志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承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承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志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屈建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