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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邬飞与陶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家明,陶雪刚,樊培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05号原告:邬家明(又名邬飞),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凤,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原告邬家明妻子。被告:陶雪刚(又名陶刚),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樊培芳,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雪刚(又名陶刚),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被告樊培芳丈夫。原告邬飞与被告陶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韩满嵘审 判 员  何有志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雨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