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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赛芳、吴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赛芳,吴玲,严光伟,徐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890号申请执行人:郑赛芳,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吴玲,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严光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徐韩亮,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赛芳与被执行人吴玲、严光伟、徐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万元及利息,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