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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荣杰朱其方与翟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杰,朱其方,翟铭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691号原告林荣杰,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朱其方,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雄金,广东深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群楷,广东深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铭洋,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林荣杰、朱其方与被告翟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荣杰、朱其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荣杰、朱其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琦(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