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荣杰朱其方与翟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杰,朱其方,翟铭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691号原告林荣杰,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朱其方,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雄金,广东深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群楷,广东深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铭洋,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林荣杰、朱其方与被告翟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荣杰、朱其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荣杰、朱其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琦(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