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博文与被告陈延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博文,陈延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74号申请人:崔博文,男,1983年12月2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延飞,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崔博文与被申请人陈延飞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延飞所有的福田雷沃牌955铲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延飞所有的福田雷沃牌955铲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由陈延飞负责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毁损、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