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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见勇与刘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见勇,刘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987号原告:范见勇,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告:刘海军,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范见勇与被告刘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见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见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