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世杰与孟怀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杰,孟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597号原告:高世杰,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孟怀英,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系被告孟怀英之女),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高世杰与被告孟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世杰、被告孟怀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孟怀英返还借款4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孟怀英之夫高世斌(已故,系原告高世杰之兄)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高世杰借款46000元,并于2016年5月21日向原告高���杰出具借条一张,后高世斌因病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孟怀英承认原告高世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怀英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高世杰返还借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95元,由被告孟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