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成波与耿德红、于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波,耿德红,于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耿德红,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岩华,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成波与被执行人耿德红、于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德红有坐落于庄河市蓉花山镇新兴街X号单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34.7㎡);被执行人于岩华有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06.2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耿德红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蓉花山镇新兴街X号单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34.7㎡),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于岩华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06.24㎡),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