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闻卫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闻卫娣,杨国民,陆建平,杨国娟,杭州佳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哲,夏晶晶(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闻卫娣,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杨国民,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陆建平,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国娟,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佳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花园里。法定代表人杨国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71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闻卫娣、杨国民、陆建平、杨国娟、杭州佳安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740407.56元,执行费人民币2980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就本案还款事宜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711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戚陈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