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襄县民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襄县民安物业有限公司,赵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初214号原告定襄县民安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3244-1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定襄县晋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英,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原告定襄县民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城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每年1月至3月交纳物业费,被告居住面积为107.2平米,每平米0.4元,每年物业费514.56元,但被告2015、2016年两年未缴纳物业费1029.12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029.12元及滞纳金135.86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每年物业费514.56元,不对,我前几年只交480元。二年没交是因为小区楼顶上的铁皮板子掉下来把我的汽车捣坏了,要求原告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物业与业主关系,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城南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业主应在每年1月至3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每平米0.40元在忻州市物价局批准范围内,被告居住面积为107.2平米。2015年、2016年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时,被告认为自己的汽车被小区楼顶上掉下来的铁皮板子砸坏了,要求原告担责,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发生争执。以上事实有卷宗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自觉履行,并且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服务,未提任何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交费,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未明确约定滞纳金,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认为其汽车被小区楼顶上的铁皮板子砸坏,应由谁负责,属侵权责任,涉及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原告1029.12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戎慧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