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3201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320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1号301、302房。法定代表人:陈雅洁。委托代理人:胡星,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惠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和被告尚惠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星、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尚惠”微博http://weibo.com/×××中采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19790009,图片内容:中药)。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富昱特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2.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尚惠美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无法证明涉案图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主张著作权侵权保护的权利;2、被告无法确认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保护,并非故意侵害著作权,主观过错低,也未用于商业盈利,仅作为生活公益宣传使用,并且被告微博中已经没有涉案图片及文字;3、被告发表博文所涉案图片是通过360浏览器自动推荐给任何人使用,且被告博文的图片上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但原告却未对发布该博文的软件公司提起诉讼,被告有理由相信系原告利用第三方软件将涉案图片随意提供给大众使用,再通过系列诉讼达到牟利的目的;4、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首先本案属于系列案件,原告提供的公证费用的证据是全部图片所作公证花费的金额,其次,原告公司支出的维权律师费用并非针对某一个案件,并且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和原告维权的时间不吻合,且原告无法证明律师费用实际发生。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的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委托人独家授权富昱特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富昱特公司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协商、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款项/调解款项/赔偿款项等,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和上海市公证协会公证。2016年9月9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同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显示: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在“image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19790009”等,打开图片点击进入大图,其中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显示为中文字体的纸张上放置多个中药堆,该图片所在网页底部载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的字样。2015年10月25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165号《公证书》,显示: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尚惠”微博页面,然后依次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等,其中网页中有显示为中文字体的纸张上放置多个中药堆的图片,与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基本一致。富昱特公司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图片价格,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显示:2010年8月2日,编号为19820057的图片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5000元;2010年9月17日,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单次编辑授权价格为10000元;2010年10月25日,编号为13502008的图片单次授权使用价格为5000元。诉讼中,富昱特公司主张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号码分别为12645666、04194075的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800元,总计1600元)。再查:尚惠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业等。庭审中,尚惠美公司确认涉案微博是其开办的,并主张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富昱特公司确认尚惠美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图片。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展示于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该网页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表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权办理上述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进行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的著作权,结合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可以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授权享有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基本一致。尚惠美公司确认使用涉案图片的微博是该司开办的。举证期限内,尚惠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尚惠美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享有的编号为19790009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富昱特公司要求尚惠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富昱特公司确认尚惠美公司已经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故本院对富昱特公司要求尚惠美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的诉讼请求不再重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虽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予以证明,但并非证实仅针对本案发生,考虑到富昱特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和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损失,举证期限内,富昱特公司及尚惠美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因侵权的实际获利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期间、利用被控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含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尚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宫晓凝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卫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