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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1512号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巽寮湾度假村。法定代表人:吕洪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计明、邝艳霞,均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江园街128号自编8号第6-7层808房。法定代表人:陈出新。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就惠东县巽寮阳光假日小区二期20栋108套房屋分别签订了《阳光假日小区房产委托出租服务协议书》,其中20栋508号房屋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代原告出租阳光假日二期20栋508房产,并有偿提供对租户酒店式服务、代收代缴房产租金及税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相应的合同附件,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使用。然而,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并持续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2016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解除的函》,通知被告,自2016年9月9日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阳光假日二期20栋未完成交付手续、包括20栋508房内的27套房屋的《阳光假日小区房产委托出租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收到通知后却迟迟未支付款项,并持续占用房屋至今。特请求判令:1.确认《阳光假日小区房产委托出租服务协议书》于2016年9月9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266.67元及违约金50000元。3.被告立即腾空房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并按月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3日至返还房屋期间的占用费,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占用费约2492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65.7元。5.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江园街128号自编8号第6-7层808房,案件应当移送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汇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国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