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致信铜业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宏泰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致信铜业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宏泰五金电器厂,洪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致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碧云北路2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52618226。法定代表人:冯月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海县西店宏泰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皂坑村。组织机构代码L14969755。经营者:洪剑平。被执行人:洪剑平,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致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西店宏泰五金电器厂、洪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宁海县西店宏泰五金电器厂住所地系宁海县,本院依法追加其经营者洪剑平为被执行人。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剑平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洪剑平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