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对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财保76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李某某申请保全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合法有效担保。为了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建昌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车一台。查封期间不准对以上查封物有买卖、转让、抵押等有碍查封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因逾期申请造成被保全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