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岳裕军与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裕军,高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646号原告:岳裕军,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高宇坤,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岳裕军与被告高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岳裕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岳裕军以其与高宇坤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宇坤的起诉,是岳裕军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裕军撤回对高宇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岳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