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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苏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又名杨海生,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地委大院)3号楼2单元3层南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1965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地委大院)3号楼2单元3层南户。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锋,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苏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