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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萍乡市宏光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萍乡市宏光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74号原告: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萍乡市秋收广场财富大厦一单元2201室。负责人:潘洪全,主任。被告:萍乡市宏光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科研所内。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董事长。原告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萍乡市宏光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常赣斌审判员  韩定如审判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