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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贵香与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香,杨永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360号原告:唐贵香,女,1958年3月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杨永志,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唐贵香与被告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唐贵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贵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贵香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敖佳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