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贵香与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香,杨永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360号原告:唐贵香,女,1958年3月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杨永志,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唐贵香与被告杨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唐贵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贵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贵香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敖佳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