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身,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某80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