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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道棚与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道棚,范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付道棚,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范红星,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付道棚与被告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范红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付道棚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范红星归还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15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00元(其中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90,700元,实际冻结0.33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另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银行、证券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房产、车辆、股票及其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明附:���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