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04号原告:彭某,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40岁,汉族,农民。原告彭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新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