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饶龙翔教育集团、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龙翔教育集团,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赣11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龙翔教育集团,住所地上饶县工业县区内。法定代表人:杨新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宇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龙翔教育集团与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1栋1-1(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与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51号1-1、2-1、3-1、4-1、5-1号(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位于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1栋1-1(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与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51号1-1、2-1、3-1、4-1、5-1号(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作价50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上饶龙翔教育集团,以冲抵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江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1栋1-1(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与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51号1-1、2-1、3-1、4-1、5-1号(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抵偿债务,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1栋1-1(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与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51号1-1、2-1、3-1、4-1、5-1号(产权证号:上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请人上饶龙翔教育集团起转移。二、申请人上饶龙翔教育集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