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华平与吴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平,吴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平,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吴惠良,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林华平与被执行人吴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向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苏嘉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