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湘萍与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湘萍,邓茗风,李璐,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沈湘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邓茗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璐,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湘萍与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另案被全部查封,但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璐名下房产因另案已被评估拍卖,申请人沈湘萍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另案已被冻结;又查明被执行人邓茗风、李璐在银行、车管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食天下饮食文化城有限公司在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书记员  罗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