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晓华与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华,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79号原告:韩晓华,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琴,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华诉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华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晓华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