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晓勇与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勇,刘开发,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勇,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开发,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洋,女,1982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勇与被执行人刘开发、刘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本金及利息575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保全费595元,申请执行费76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自愿将被执行人刘开发(刘洋丈夫)名下位于某镇某村,约84平方米(实际房证面积7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座,抵偿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开发名下位于某镇某村约84平方米(实际房证面积72平方米),房产证号0XXXX7砖木结构房屋一座,抵偿全部债务款59476.5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二、申请执行人张晓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