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礼洪与黄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礼洪,黄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845号原告:韩礼洪,男,1970年11月0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黄敬涛,男,1985年07月0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韩礼洪诉被告黄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礼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敬涛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礼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敬涛立即归还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4日,被告黄敬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拖欠201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黄敬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在经原告多次催取后,于201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原向韩礼洪在2014年9月14日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计划在2015年12月30日以前还清(一次还清本金和利息)”。此后被告未归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有被告黄敬涛在还款计划上的亲笔签名为证,该还款计划可认定为原、被告对原欠条的再次确认。且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计划。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被告黄敬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韩礼洪对被告黄敬涛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敬涛归还原告韩礼洪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鸿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