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霍佳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霍佳林,赵用洋,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金赤化工商住楼1#楼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再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幢*楼。组织机构代码:20342128-6。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银,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华,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佳林,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一审被告:赵用洋,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金赤化工商住楼1#楼项目部。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负责人:赵用洋,该项目部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佳林、一审被告赵用洋、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金赤化工商住楼1#楼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黔民申10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银、许志华,被申请人霍佳林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赵用洋、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金赤化工商住楼1#楼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永群代理审判员 吴梦吟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