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石宜、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石宜,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朱石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谢敏(曾用名谢小敏),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石宜与被执行人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石宜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谢敏的银行存款101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