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亭淑与文丽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淑,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85号原告:李亭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花,女。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原告李亭淑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亭淑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亭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亭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李亭淑50.00元。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