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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亭淑与文丽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淑,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85号原告:李亭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花,女。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原告李亭淑诉被告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亭淑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亭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亭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李亭淑50.00元。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